工程造价管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索赔谈判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经过对索赔报告的评审后,由于承包商常常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证据,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需要对索赔报告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就索赔的解决要进行进一步的讨论、磋商,即谈判。这里可能有复杂的谈判过程。对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出索赔决定。若意见达不成一致,则产生争执。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商、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和承包商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做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监理工程师在《索赔处理决定》中应该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及(或)延长的工期。《索赔评价报告》则是作为该决定的附件提供的。它根据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叙述索赔的事实依据、合同及法律依据,论述承包商索赔的合理方面及不合理方面,详细计算应给予的补偿。《索赔评价报告》是监理工程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编制的。

当监理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商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而不能超越合同条款的约定范围。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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