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

一、办理相关事项(一)、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三)、申请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二、办理流程(一)申请。食品流通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市工商局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资料。(二)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0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0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0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0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0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四)批准。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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