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4.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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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结构设计资料: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调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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