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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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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