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的条件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的条件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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