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的由来,围标是怎么被发现的?

由国内外实行招标投标历程可知,串通投标行为由来已久,可以说,自有招标的开始,就可能有串通投标的存在。我市自八十年代中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二十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日臻规范和完善,串通投标的行为伎俩也在不断演变更新。其演变大致可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即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成立之前。当时刚刚引入招标投标,尚未有正式的招标工作制度,大多数工程项目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发包,即使开展招标投标的大部分是外商投资的项目,基本都是采用议标方式进行发包,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阶段的建筑市场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导,但“挂靠”行为开始出现,串标行为的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投标人与招标之间的串通。

第二阶段是九十年代中期到末期,即我国《招标法》颁布实施前。这个时期多种招标方式共存:1997年以前,仍以议标方式为主;1997年广州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后,招标方式逐步改变为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1999年开始全面推行公开招标。这一阶段,一系列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这个时期,招标代理机构应运而生,招标项目基本采用有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评标方法基本采用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业主对投标人的选定权逐渐被公开“摇珠”所代替,市场上“买珠”、“卖珠”等陪标现象开始出现,“挂靠”现象更为普遍。这一阶段业主对招标过程的控制权受到一定削弱,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在逐步增大,串标行为的手段开始呈现多样化,业主、招标代理、标底编制和审核机构、评标专家、甚至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和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等逐渐成为串标者利诱、收买的对象。

第三阶段是2000年到2004年,这是我市招标投标的转型期。随着《招标法》的实施,取消议标和基本取消有标底招标的方式,国有投资体制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大多采用综合评分法、部分采用经评审低价法,2003 -2004年间部分项目开始采用平均值法;投标人的选定也逐步以择优方式选定为主。这一阶段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业主对招标过程的控制权进一步受到限制,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则达到顶峰,评标专家成为串标者主要拉拢利诱的对象,据有关部门介绍,这段时期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发案率也是最高。二是挂靠承揽工程成为公开的秘密,并成了建筑市场的主导力量,加上由于当时规定参加投标的正式投标人数量过少,而择优选定投标人的做法有较大的局限性,通常择优的结果基本都是相对固定的二、三十家企业入围,导致市场上“陪标”现象激增,有组织的围标行为初露端倪。

第四阶段是2004年至今,是我市的招标投标管理步入市场机制阶段。05年4月我市颁布执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将每个招标项目的正式投标人数量从原不少于8家调整增加到不少于12家,并严格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和择优选定投标人的方式,评标办法以平均值法为主,以经评审低价法为辅,并在财政投资项目中限制业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些方法大大限制了招标人的主观影响因素,将评标委员会的权力也降到最低。随着我市招投标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日臻规范,最大限度地堵塞了招标过程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违规操作的可能。在这种环境条件下,围标行为又有了新的演变,有组织、有预谋、集约式的围标行为成为了串通投标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在有形市场内违规操纵的可能被堵,为保证中标和追逐利润,围标人只得通过各种关系和不正当手段,在场外组成围标集团、组织策划围标,逐步演变成今天有组织、有步骤的围标集团体,并在广州建筑市场中蔓延。甚至在市场上还形成一些“炒标”的专业户,专门负责组织围标,中标后将工程再转卖给其他包工头施工。

从围标行为的演变阶段可以看到,围标现象是广州建筑市场发展到市场机制主导阶段、市场逐步规范后的一种“特殊”的产物,并因市场环境的发展而逐步演变

围标的由来,围标是怎么被发现的?插图1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围标的由来,围标是怎么被发现的?

文章链接:https://www.jidianzizhi.com/46236.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建筑资质代办专业顾问:

李经理

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