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暂停后多久需重新开标呢?重新开标有哪些情形

如果只是暂停了几天时间,在保证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有合理的重新参与投标准备时间的前提下,随时可以开标,重新启动招标投标程序;如果暂停的时间比较长,比如说一个月以上,情况就另当别论,最好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顺延15日等标期,原因在于市场上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就算是招标文件没有做任何修改,时间的改变也同样会导致已经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想放弃投标或者想修改自己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当然,也会有新的潜在供应商想参加投标。

具体法理分析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根据以上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开标时间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改变开标时间,实际上构成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只是这一修改是否会造成“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需要判断。

正如本文开头所分析,较长时间暂停招标活动,即便招标人(采购人)不对招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也会产生“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后果。一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标的时间就需要做相应的顺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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