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只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吗?

招标采购唯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非公开招标方式。

谈判采购

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询比采购

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

适用范围: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竞价采购

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

直接采购

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

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

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属于此类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形。

框架协议

采购人归集属下多个不同采购实施单位一段时间中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并分步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组织形式。

电子采购

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与潜在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鼓励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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