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在行业中,桩基工程的建设形式多样化,因此桩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特级资质标准尤其重要。为确保桩基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作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桩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投标方应具备之资质要求

投标时,投标方应具备以下资质:

  • 1.经相关部门批准,有效的桩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资质级别不低于三级;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安全生产记录,且没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记录;
  • 3、可供足够工程施工资金;
  • 4、有稳定的财务实力,能够按照合同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 5、工程施工队伍及技术软硬件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施工能力;
  • 6、拥有一定规模的设备及资源。

第三条 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分为:初审和终评两个环节。
初审,由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初审评审表。
终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企业证书、资质认证、财务实力等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终评评审表。

第四条 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资质认证原件和复印件、招投标文件、技术经济报价文件、安全生产记录、桩基工程施工经验介绍、有关材料、补充文件等。

投标时,投标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的投标保证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完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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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桩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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