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条件

一、简介

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凭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从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授予的资格证明。

二、转让条件

1.转让者和受让者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格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企业;

2.转让者受让者双方要符合《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条件;

3.转让处于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转让者和受让者双方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财务报表必须满足相关审查要求;

6.受让者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公告栏规定,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宜,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授予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合法性,此前受让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之内的活动。

三、双方关系

受让者按照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按照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转让者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受让者接受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资料中所有承诺书、承诺件、职责义务等连带承担义务。

受让者在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转让者和受让者双方应当履行好本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并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执行;

2.本协议变更或终止,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商谈解决;

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签章后,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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