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日本建筑工程一般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投标是由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国家有《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地方有《地方自治法》,从而使招投标做到有法可依。日本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从1890年(明治 23年)公布《会计法》之后开始的,《会计法》规定:“只要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任何人都可以有均等的机会参加工程投标。”1949年(昭和24年)日本制定了《建筑业法》,根据《建筑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日本工程招投标方式分为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议标)、特命发包 (指定承包)等,但实际中,政府工程以一般竞争招标和指名招标为主。

在日本,政府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占90%以上。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社会地位特殊,具有“国营”性质,是“官办自营”式的特殊法人单位。它负责政府投资或贷款工程的建设、开发和改造。日本道路公团负责高速公路和其他汽车专用公路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部门。日本建设省所属的住宅、道路实践来看,实施的工程技师基本上都达到优良水平,工程工期也未出现拖期现象。

另外,日本的大工程,基本都是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Joint Venture—JV)形式进行投标,进而承包工程。在官方工程(政府工程)中,采用联合体形式非常常见。这样做的好处表面有两个方面,一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团队作战精神;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一口饭。另外,政府为保护小企业生存,对地方工程,要求联合体一定要接受地方政府指定,对工程的某些部分或整个工程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由当地小企业施工。在联合体投标前先确定各家公司的份额,中标后由份额最大公司(不一定超过50%)派出主要管理人员(作业所所长、副所长及各分项负责人),其他公司亦派员参加管理,但不是按所占份额派出相同比例人员,作为所只负责管理,而专业承包商的选择及主要建材采购等都由公司决定。

日本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在日本,公共工程的招标必须遵守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会计法规、建设业法以及民法等各种法规,其适用的法规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其过程进行约束,且政府要求所有公共工程都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要取得工程,须经如下六个程序:

1.企业应向各公团、公社等发包单位报名,接受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一般为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一次。申请书要写明法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地址、资本、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并附上工程经历、人员配备一览表、资格许可证等材料。

2.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资质等级,分类排队、造册,按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经营状况、业绩等进行分析评价,以优劣排序。

3.发布招标公告。当有工程发包时,发包方按工程的规模、性质等情况,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常在投标日期前10天(紧急情况下是5天),利用告示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

4.实际招标。承包商提交标书后,各有关企业要按一定方式进行答辩。发包方介绍工程情况和特点,投标方则介绍自己企业的资质、业绩、技术业务所长以及如何干好该工程的方案设想。开标要求全体投标参加,公开开标。

定标是招标的最终结果。日本的定标原则往往是单因素的,就是看谁的标价接近标底,一般多取最低价标。日本的标价的下限幅度为0%~8%之间,若招标人的标价高于标底或低于幅度之外则不可能中标。由于标价很难与标底吻合,日本的指名招标很难一次成功,一般都需要2—3次;若3次不成便改为议标处理,再次投标要求在一天内完成。当然有时也不只是考虑价格,也考虑其他因素。

5.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发包人个别通知中标企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规定在中标的第二天起10天之内完成。指名招标一般于决标当天就签订合同,议标则在任务成交日签订。

6.担保。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作抵押。

日本企业评价标准和指名原则

目前为保证企业公开竞争,日本政府或发包单位对企业评价都有一定的标准,指名也有一定的原则。

日本在招标形式上多采用指名招标,其优点:一是国家可以保护自己的企业,让外国公司无法进入竞争领域;二是由于公司、公社的特殊地位,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在工程实践中的推广应用;三是在投标定标时,采用标价单因素决标,有利于提高效益和公平竞争。其缺点,一是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是招标投的透明度不高,也难免受制于人为因素,易出现不正之风。因此,近年来日本规定政府工程原则上采取一般竞争招标方式。

工程标底及预付款

目前在日本,企业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或低于标底,是决定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发包方(公团或公社)的工程标底是否恰当,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实质性因素。因而,工程经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工程经济分析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预算单价、工程量、先进合理且可靠的施工方案、单位工料消耗。

在这四部分中,后三部分受政府法规以及企业或发包方各自的标准、经验和策略所制约,一般变化不大,因而寻求一个可供共同参考的预算单价,就十分必要。在日本,工程造价管理采用“活市场、活价格”,其价格参考《建筑物价》(建设物价调查会主办)和《计算资料》(经济调查会主办)公布的市场各种建筑材料工程价、材料价、印刷费、运输费和劳务费(按都道府排列),其价格的资料来源于各地商社、建材店、货场或工地实地调查所得。每样价格都标明由工厂运至工地,或库房、商店运至工地的差别,并标明与上个月相比价格的高低情况。根据这二份资料,企业与发包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同可供参考的数据,作出的工程预算更符合实际,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特点,并且不同地区不同价,有利于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报价。

日本公共工程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但其价格若超过预算价格也不能中标,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者根据积算基准积算所得的工程费,并规定为价格上限。以前,日本国家项目是不公布预算价格的,但现在决定中标者之后要公布参算价格。地方公共团体多数情况下事后公布预算价格,但也有事先公布的团体。当然,投标也不只以价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选定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

一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在日本,须交预付款的工程,一般指规模在50万日元至24亿日元之间,也有规定为100万日元以上的,其全由地方自主决定。预付款通常是工程预算价额30%,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可达40%,但最多不应超过2.4亿日元。当政府的工程预付款达到2亿日元以上时,要由主管官员批准,地方则由知事批准。工程造价在50万日元以下或工期在两个月内的工程由不支付预付款。

招投标方式

在日本,随着1889年会计法的制定就开始了近代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地方自治体、公社、公团等公共机关,为了保证公正,依法严格实行招投制度;同时,发包者招标前对承包商进行事前审查,合格者中标。��

一般竞争招标

一般竞争招标是指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招标者全部(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在日本,政府公共工程原则上按合同法采用一般竞争招标。

在日本把公共工程最低投标价格低于发包者规定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的条件,为防止倾销,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工程为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的工程。一般竞争招标的标准流程:

公告,散发开始招标说明书,申请书及资料的提交期限,参加竞争资格的确认,参加竞争资格确认结果的通知,认为无参加竞争资格理由的说明请求,关于理由说明请求的答复,现场说明会,投标,签订合同。��

指名竞争招标

目前指名竞争是指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的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条件、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的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会计法》规定,根据合同性质或目的,若参加竞争者少,没有必要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或者认为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比其他情形更为不利,并仅限于其他法令允许时,可以采用指名竞争招标。实际上,以前采用较多的是指名竞争招标。其流程是:有指名竞争资格的公司登记,选定指名公司,指名通知,现场说明会,投标,签订合同。��

随意合同(随意契约一议标)

发包者选定承包商不是采用投标竞争的方法,而是与个别选定的特定企业进行交涉之后缔结合同的方式。

民间工程一般采用随意合同。此时,发包者不仅考虑金额,而且还要考虑质量、合同款支付条件等其他要素来选择承包商。

对于大规模复杂的政府工程项目来说,如原子能发电站等,工程的拖延会造成巨大损失,此类项目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特命发包

特命发包是指工程发包者在有资格的

承包商中择优选择一家,通过议标方式达成交易的投标方法。采用特命发包时,除非投标失败,一般不指定复数投标者。原则上,政府工程不采用特命发包。

公共工程投标、合同方式的多样化

1.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必须采用一般竞争方式。2.采用指名竞争招标方式时,公布的指名标准必须具有高度透明性、客观性。引入下列反映参加者的技术能力和意愿的方式:1.公募型指名竞争招标方式。2.工程希望型指名竞争招标方式。3.引入反映价格要素以外的技术提案综合评价方式。4.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应灵活运用随意合同方式。

日本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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