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最低投标价法:监管是关键

《招标投标法》特别强调,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是中标的先决条件。目前,比较可行和有效的标准有以下几种:招标人未设定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一定幅度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一定幅度的。

对于投标价格的评审,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该程序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求评标委员会不能武断地、单方面地做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而应当在仔细审阅、分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由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即应当给予投标人申辩的机会。认真遵守该程序,不仅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使评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减少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争议和投诉。

除此之外,在进行投标价格的评审中,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负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原则;技术标与经济标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要求技术标与经济标相结合,就是要在评审投标价格时,不能就价格论价格,而应当密切结合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保证投标价格有相应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作保证,同时投标价格中不能省略应当包括的不可竞争费用。

江苏省建设厅先后下发多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成本的概念,强调了评标应当遵循的程序,详细界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的条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明确监督重点,制止和纠正投标人不合理地降低不可竞争费用进行报价的行为,制止和纠正评标委员会擅自简化、省略必要的评标程序的错误做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增加了评标结果的公示、不良行为的公示和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等监管措施。

江苏省建设厅还要求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价格测算,在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参考标准,这项工作的推行将使参考标准得以及时更新,更加符合市场实际。

中标后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在工程建设的程序中,招标投标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工程能否按照合同顺利实施,关键还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放松了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即使是再高的价格,也有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合同的监管难度更大。

为此,江苏省建设厅要求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在增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意识的基础上,特别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的频次,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巡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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