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责令改正

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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