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及合同管理

投标及合同管理:

1.一般规定

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2施工企业应依法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及签约活动,并对合同改造情况进行监控。

1.3施工企业应通过对工程项目投标及承包合同的管理,确保充分了解发包方及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能力实现这些要求。

1.4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或签约前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标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2.投标及签约

2.1施工企业应在投标及签约前,明确工程项目的要求,包括:

(1)发包方明示的要求;

(2)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

(3)与工程施工、验收和保修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其他要求。

2.2施工企业应通过评审在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并保存评审、投标和签约的相关记录。

2.3发包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提出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满足,包括:发包方对施工企业项目部的要求;为使发包方满意而对其作出的承诺。

2.4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确定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并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这些要求进行评审,以确认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

投标及签约的有关记录应能为证实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要求提供必要的追溯和依据。需保存的记录一般有:对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分析记录、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及其审核批准记录、工程合同台账、合同变更、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有关会议纪要、函件等。

3.合同管理

3.1施工企业应使相关部门及人员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3.2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对合同变更信息的接收、确认和处理的职责、流程、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与合同变更有关的文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实施。

3.3施工企业应及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和记录,并用于质量改进。

3.4在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应与发包方或其代表进行有效沟通。

3.5合同要求可根据需要采用合同文本发放、会议、书面交底等多种方式进行传递。

3.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包括:来自设计单位或发包方的变更以及施工企业提出的、经认可的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随时收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变更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要求、施工承包合同及本企业要求的变化,并在规定范围内传递。必要时,应修改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文件。

3.7合同履行信息的传递应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8施工企业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完成后进行。施工企业宜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工期长短及管理要求等对分析的时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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