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或登记的,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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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管理基础知识:施工招标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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