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价是否包括漏项部分?

投标人中标后,中标合同价应当与其投标价一致,且应当包含漏项部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备件漏报一般属于招标文件允许的偏差范围。

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要求A投标人确认漏报备件应包含在其投标价中,在投标人确认的前提下,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招标人定标时,应当以包含漏项的投标价作为中标价,签订合同时同样是以投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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